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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0-04-16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常设工作机构,各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条
在我校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审定《武汉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二) 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 对于违反本办法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做出撤消的决定; (四)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 按照本办法,审核本院(系)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水平和要求,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需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和处理的事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水平和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并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四)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学生中,未正常取得学分(包括补考学分、重新学习学分)达25学分及以上者; (三)未获毕业资格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必须达到的要求者。
第五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处分期满一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后,认错态度好,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并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 (二)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经所在院(系)推荐、审议同意。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七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核本院(系)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院(系)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学生处等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成人本科教育层次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根据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九条
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本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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